如今一些企业为了逃税避税,用尽了浑身解数。除了会用一些虚开发票的手段,还有的公司竟然有“两套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来降低缴税标准,不过最终面临的就是法律的惩戒了! 就在最近,小编了解到,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0〕97号)中提到,广西一家投资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涉税违法问题。通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有两套账本,并隐瞒了销售收入。从2013年到2018年,该公司共获得销售钢材收入275,722,295.67元。而该公司在这段时间里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为85,639,708.12元。经过核实,该公司以账外经营的方式隐瞒了钢材销售收入共计190,082,587.55元。隐瞒这么大的数目,也未免太大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共少缴增值税30,055,891.45元。由于该公司账外经营对应的钢材购入成本没有在账目上反映和申报,且发票缺失,没有办法准确核实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对该公司核定征收201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该面对的早晚要面对,逃避是没用的! 根据了解,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再减去该公司实际已申报缴纳的2017年度所得税78,175.65元,共计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679,047.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规定,对该公司从2013年至2018年购销业务应交印花税。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核实该公司购销业务应补缴印花税,共计91347.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增值税30,055,891.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3,912.40元、企业所得税2,679,047.31元、印花税91,347.38元,合计34,930,198.54元。该公司将被处以少缴税款两倍罚款,罚款金额为69,860,397.08元。这笔数目也不可小觑,真的是太不划算了!
